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賴坤源
呂夏蘭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陳秀梅 原告 鄭家毅
鄭玉如 林俊鳴 兼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卉楨 原告 林鼎淵
黃美慧 廖盧杏彩 林琬羚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紅 被告 黃宸緯
廖駿 (原名 廖威翰王葳婷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姿 被告 黃榮修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月1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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