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保險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吳宛蓁
陳彥蓉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被上訴人新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中鏗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忠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新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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