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3號原告 張仁元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被告 李君禎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玲 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 受告知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展 受告知人 張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充與 林大軍 間之關係、林大軍為何將系爭房地登記為原告所有,及系爭房地最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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