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3號原告 張仁元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被告 李君禎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玲 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 受告知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展 受告知人 張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月25日上午10時20許,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茲因本院認為系爭房地仍有送請鑑價之必要(除非兩造均願同意日後法院判決所認定之金額,且不再就該判決金額有所爭執,則不在此限),故請兩造於上開庭期各自提出五家鑑定機關以供合意選定。至上開鑑定費用負擔部分,應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辦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