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9號聲請人 翁岳生 即財團法人 韓忠謨 教授法學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吳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記載,應更正為「主管機關法務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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