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1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間侵害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