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