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1號原告甲○○○
7番地1丙○○○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總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高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同年月所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5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7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