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甲○○應返還台中縣○○鄉○○○段175-2、175-7地號土地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關於上訴人甲○○、乙○○○應返還台中縣○○鄉○○○段354、356-1地號土地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5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而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