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李天賜
李新旺 李茂芳 李文吉 李茂昆 李許雪上六人訴訟共同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
李建民 律師被告雲林縣土庫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源鐘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詹玉如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啟勲 律師被告 許江海
(現因案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許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