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佩君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佩君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高佩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99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99年11月30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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