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洪明銀
李春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同案被告林政儒部分,已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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