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 駱建福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