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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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告 林駿丞 被告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主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雄執廉100綜所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區○○路○○○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069,119元,系爭房地之價額則為1,659,17
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8,621元/㎡×面積842㎡×權利範圍124/10000+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733,900元=925,27
4元+733,900元=1,659,1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9,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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