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再易字第五一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戊○○再審原告丁○○右再審原告與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尚不足新台幣貳仟零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陳建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