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賜福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賜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賜福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1年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0月7日為警│98年10月2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164號│字第335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99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第15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7月2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99年度臺上字││││第2075號│第5673號│││││(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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