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 劉陳雪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湘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漢威開發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100年7月5日│36,000元│0000000│││1│ 司彭盛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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