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傑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濠遠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員│99年3月25日│71,030元│BJ0000000││││司│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