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 劉雅萍 相對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六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次按假扣押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所定之金額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後,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債權人已不得再依已被撤銷之原裁定聲請假扣押,因而原債務人為免假扣押執行而供擔保所提存之物,已失其依據,自應認為應供擔保之原因已經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為免為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6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68號裁定撤銷確定,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執行,因而提供擔保金150萬元,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相對人撤回訴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並以本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68號裁定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即難謂相對人因聲請人提供反擔保以撤銷假扣押受有任何損害,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