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璿 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42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林璿嬥 │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22415││05月18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璿嬥│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0年0│││422415││06月17日││6月17日起至│││元││起││清償日止,按月│││││││依55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