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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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10號債權人三本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義評債務人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