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 林瓊珠 訴訟代理人 蔡志強 被告 樊德財 被告 鄭綉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935元(計算式:13500X6.81=919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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