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王祖熙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祖熙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王祖熙(以下稱受處分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9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8年7月29日解送勞動處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執行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1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9月8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645號函及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及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