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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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5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84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
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
│編號│欠繳租金租│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民國)│(新臺幣)│日(民國)││
├──┼─────┼─────┼─────┼───────┤
│1│98.7.1~│8,142元│99.1.1│按月加計千分之│
││98.12.31│││五,最高以欠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
│2│99.1.1~│8,142元│99.7.1│限核計。│
││99.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