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119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侯智仁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勞健保、郵局資料及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見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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