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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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 黃子進 (原名: 黃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其中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零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據或系爭約定書),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撥付日,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依系爭借據第2條、系爭約定書第4條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分別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53、百分之1.43即百分之4、百分之2.9機動計息(嗣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自112年4月21日調升為百分之1.59,借款利率分別調升為百分之4.12、百分之3.02);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4款約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4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催告還款仍未獲置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5,490,399元,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餘額,及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百分之2.9計算,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2、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暨均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系爭借據即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各2份、交易明細查詢列印2份、112年5月4日催告書暨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台中商業銀行放款牌告利率表影本1份、存款交易明細列印1份、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2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42頁、第43頁、第4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3頁、第71頁、第7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編號借款金額本金餘額借款期間利率(機動計息)11,700,000元1,688,455元112年2月14日起至122年2月14日止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百分之4自112年4月21日起百分之4.1225,500,000元5,490,399元112年2月14日起至142年2月14日止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百分之2.9自112年4月21日起百分之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