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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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2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瑞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住所於他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據以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相對人住所地於桃園市,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