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許秀芬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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