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王天舜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國明楊國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2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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