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葉人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葉政雄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葉政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6樓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葉政雄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葉政雄之子,葉政雄於民國78年2月18日因生意失敗、逃避債務、外遇而離家行蹤不明,失蹤後迄今已逾29年。為此,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葉政雄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2.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登記資料、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調取葉政雄之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99年度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信資料顯示,均無葉政雄入出境紀錄、財產紀錄、申請或登入健保、勞保與就保、申請電話之資料,亦無葉政雄在監在押之記錄,足認已無法查詢到葉政雄之行蹤,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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