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債權人 李采穎 上列債權人李采穎因與債務人 陳昆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采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昆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