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王國龍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龍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龍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相關證人業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本案並已經辯論終結,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復裁定自103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陳義忠
法官陳佳妤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