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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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蔡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殷金儉蕭瑞鵬 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8,22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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