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正鏗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正鏗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6,200元(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以臺灣銀行103年1月20日現金買入匯率4.866為準),應繳裁判費40,6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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