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債權人 宜誠凱悅 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誌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振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