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組裝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金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組裝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