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債權人 陳枝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烱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之提示日起算日,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