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 鍾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揚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848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