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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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9號聲請人 劉發泉 即財團法人 普力宏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本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台(八八)社(四)字第8804942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6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6冊第4頁第2234號)。茲為配合會務需要,經本基金會第
7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
3條、第5條至第17條之1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08年6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05983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就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7條之1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108年6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059830號函、財團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第7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7條之1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