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聲明人即債務人 陳慶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000000000000000000
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210號14樓
A室上列聲明人即債務人就本院民國109年4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利息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利息債權逾103年12月23日至108年12月22日期間部分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主張債權人等之利息請求權有民法第126條因5年不行使而已罹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關於該部分之利息債權應予剔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9日轉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且查無民法第129條中斷時效情事,堪認債務人之異議有理由,故債權人請求利息債權逾103年12月23日至108年12月22日期間之部分應予剔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