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被告 楊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6平方公尺」及「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平方公尺」及「公同共有3分之1」。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中關於「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