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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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萬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萬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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