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英雄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日聲明異議
稱,原聲請程序係民事訴訟案件,非單純調解程序,其異議
難謂無理由。從而,本院原於109年3月18日所為之駁回裁
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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