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