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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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簽結,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九公克)亟待處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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