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侵占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號│名│刑││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有│八十八│臺灣苗│臺│八十九│八十九年│臺│八十九│八十九年││││期│年九月│栗地方│灣│年度上│十一月三│灣│年度上│十一月三││││徒│十六日│法院檢│高│易字第│十日│高│易字第│十日││一││刑││察署八│等│二六八││等│二六八│││││十││十八年│法│七號││法│七號│││││月││度偵字│院│││院││││││││第四九│臺│││臺││││││││二八號│中│││中│││││││││分│││分│││││占││││院│││院│││├─┼─┼─┼───┼───┼─┼───┼────┼─┼───┼────┤││毒│有│自八十│臺灣苗│本│八十九│八十九年│本│八十九│九十年二│││品│期│八年八│栗地方││年度易│十二月二││年度易│月十日│││危│徒│月二十│法院檢││字第九│十六日││字第九│││二│害│刑│五日起│察署八││六六號│││六六號││││防│十│至八十│十九年│││││││││制│月│九年八│度毒偵│││││││││條││月二十│緝字第│││││││││例││五日止│三七八││││││││││││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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