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84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素滿
複 代理人 蘇聖婉
被 告 林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至二所示借款金額,分別按附表編號一至二所列之期間、利率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林明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編號三至八所示借款金額,分別按附表編號三至八所列之期間
、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參仟柒佰肆拾玖元
由被告林明顯負擔,其餘新台幣 陸佰 陸拾壹元由被告二人連帶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威廷 於就讀大學期間,先後邀被告2人、
被告林明顯1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就學貸款8筆,約
定借款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被
告對所負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
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並約定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被告倘未依期還
本或付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自民國99年5月19日起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無效,迄
今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409,826元未還,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暨請求被告林明顯給付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表均影本為證,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暨請
求被告林明顯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