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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