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