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被 告 曾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
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被告得以現金卡為工具而循環使用借款,並依週年利
率18.25%計算利息,但延滯期間之利率則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且應按期還款,惟被告自97年8月26日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交易明細表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
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