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原 告 林于靖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唐靜美
被 告 黃淑薇
被 告 黃穗雲
被 告 劉樹基
被 告 李蔡龍蘭
被 告 蘇郭惠娟
被 告 張福地
被 告 関珮亦
被 告 黃美津
被 告 林雅琇
被 告 林鳳珠
被 告 龔美蘭
被 告 林木龍
被 告 黃寶蓮
被 告 呂素珍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訴訟代理人 方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在
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庭期日前,
具狀向本院陳明是否追加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郡隆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應提出及陳報系爭客貨兩用電梯
自95年5月1日起,迄今日止,相關電梯檢查及保養費用係由何人
支出?同時應提出相關檢修紀錄及資金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