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原   告  林于靖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唐靜美
被   告  黃淑薇
被   告  黃穗雲
被   告  劉樹基
被   告  李蔡龍蘭
被   告  蘇郭惠娟
被   告  張福地
被   告 関珮亦
被   告  黃美津
被   告  林雅琇
被   告  林鳳珠
被   告  龔美蘭
被   告  林木龍
被   告  黃寶蓮
被   告  呂素珍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訴訟代理人  方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在
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庭期日前,
具狀向本院陳明是否追加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郡隆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應提出及陳報系爭客貨兩用電梯
自95年5月1日起,迄今日止,相關電梯檢查及保養費用係由何人
支出?同時應提出相關檢修紀錄及資金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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